(2016)吉24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晓平、孙立芳与王晓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平,孙立芳,王晓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3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晓平。委托代理人:隋跃华,吉林隋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孙立芳。委托代理人:隋跃华,吉林隋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晓秋。上诉人王晓平、孙立芳因与被上诉人王晓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平、孙立芳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晓平、孙立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平、孙立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合计609.5元,由上诉人王晓平、孙立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贞子审判员 咸柱英审判员 池东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银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