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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789号原告张志国,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原告张志国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国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