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建彬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61号罪犯张建彬,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9)峄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9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建彬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建彬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且执行机关于2011年4月28日给予该犯禁闭处分1次,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彬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且被执行机关禁闭处分1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