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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民辖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南健是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海南健是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民辖终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冰,北京棠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健是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俊姬,该司质量经理。上诉人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健是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8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双方各自提交的《参展申请及合约》对于是否存在管辖约定存在矛盾,在双方的合约是否造假都存在疑问、需要鉴定才能确定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就管辖约定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中已经向法庭说明,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无任何关于管辖的约定,并向法庭提交了“参展申请及合同”原件为证。此份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参展申请及合同”中,在“贵司期望的专业观众:”空白处的“备注:组织机构如有违约,参展单位应在其公司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字样为被上诉人单方添加,系被上诉人的造假行为。上诉人在原审法院也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参展申请及合约》原件,但该合约可见并无管辖的约定,如果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伪存疑,也需经鉴定。二、在双方是否存在管辖约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鉴于前述第一条原因,在无法确定双方提交的合约哪份为真的情况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北京企发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石龙工业区龙园路XX号H1-139号,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基于上述事实可见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海南健是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一式两份,内容一模一样,双方各执一份。只要双方当事人出示合同原件当庭核对即可辨明是否是一致的,无需鉴定。被上诉人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合同原件,被上诉人并没有在原审裁定中看到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第一条所陈述的向法庭提交的《参展申请及合同》原件。如果有此原件,核对一下,即可证明双方合同内容是一致的。被上诉人在成立之初公司章程中就有规定,对外经营签订的所有合同,如有纠纷,诉至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只要双方当事人各自出示手中的《参展申请及合同》原件当庭核对,可以看到双方合同内容是一模一样的,即可证明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其与上诉人于2015年9月16日签订的《参展申请及合约》中备注:“组织单位如有违约,参展单位应在其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备注系双方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本案的参展单位,其住所地位于海口市金盘工业大道南侧3号厂房,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参展申请及合约》中的备注字样为被上诉人单方添加,系被上诉人的造假行为,该份合约与其持有的合约内容不一致。本院经合法传唤,并通知上诉人持《参展申请及合约》原件递交本院核对,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参展申请及合约》原件至本院核对,致使本院无法核对上诉人持有的《参展申请及合约》原件,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曼审判员  刘大海审判员  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