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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洪云与被执行人佟百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洪云,佟百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30号申请执行人毛洪云。身份证号:211222195805012626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开原市城东乡后马市堡村。被执行人佟百巨,身份证号:2308191959********,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同江市八岔乡新强村新安屯。原告毛洪云诉被告佟百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同商初字第12号民调解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借款1.845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723元。判决后,被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2016年1月5日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执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边青云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