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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胜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003号罪犯刘胜平,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江中法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胜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8、9、11、12月、2016年1月嘉奖6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考核期内虽取得一定改造成绩,但其财产刑尚未履行完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的幅度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