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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美华与苑非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华,苑非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976号原告:宋美华,女,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赵钢,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晓英,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苑非凡,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华诉被告苑非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美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苑非凡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李茜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2号楼2单元17层1702号的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案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苑非凡银行存款共计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李茜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2号楼2单元17层XXX号的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