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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培英,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3258号申请执行人:范培英,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大宁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张春生,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大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培英与被执行人张春生(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2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相关股票、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房产及车辆,但申请人拒不将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交与本院评估、拍卖,相关查封房产亦有申请人户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