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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60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小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