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605号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某某,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小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