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8民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兰芬与郭性芝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兰芬,郭性芝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兰芬,女,1950年1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性芝,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兰芬因与被申请人郭性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营民一终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兰芬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父亲郭德本1968年结婚,2002年取得金陵小区6号楼2-3-1号房屋,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没有所有权错误。2、再审申请人与郭德本有现金存款八万元,再审申请人是第一序位继承人,原审对该遗产中的六万元应一并进行审理。3、再审申请人认为郭德本遗嘱系伪造的,在一、二审中均提出司法鉴定,原审不予受理,是对当事人抗辩权的剥夺。综上,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郭性芝起诉张兰芬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一案,原审在认定涉案房屋来源及郭德本(已故)公证遗嘱效力后,对郭性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房屋面积为48.46平方米,其中18.46平方米是补交差价款取得,该部分差价款应视为张兰芬与郭德本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兰芬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审对此予以确认并为其保留诉权,亦无不当。再,张兰芬主张尚有其他财产未予继承分割,因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可另案诉讼。综上,张兰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兰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秀芬代理审判员 孙石平代理审判员 刘玉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学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