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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一凡与朱晓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凡,朱晓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492号原告王一凡。委托代理人朱强,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志超,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凡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一凡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旖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