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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史顺利诉被告姚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4民初572号原告史顺利,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姚建鹏,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顺利诉被告姚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史顺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国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