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02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0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0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驾驶摩托车从肇庆市区来到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安塘服务区北区钱罗围村路口处伺机盗窃摩托车。当天11时许,被害人程锋驾驶一辆五羊本田牌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WLA3**)到来停放在该路段后离开,两人即商量决定盗窃该车,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在旁边看风,由郑某某用工具撬开车头锁后将该车盗走并驾驶离开现场,陈某某驾驶车辆随后。后销赃得人民币1500元,两人平分。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24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8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0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驾驶摩托车从肇庆市区来到云浮市云城区安塘街道安塘服务区北区钱罗围村路口处伺机盗窃摩托车。当天11时许,被害人程锋驾驶一辆五羊本田牌黑色女装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WLA3**)到来停放在该路段后离开,两人即商量决定盗窃该车,后由被告人陈某某在旁边看风,由郑某某用工具撬开车头锁后将该车盗走并驾驶离开现场,陈某某驾驶车辆随后。后销赃得人民币1500元,两人平分。经云浮市云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24元。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1台。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票、行驶证,情况说明,同案人处理情况,前科材料,户籍资料。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现场勘验笔录、图照,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4、价格鉴定、委托书、通知书、扣押、移送清单。5、被害人程锋的陈述。6、证人郑某某、陈五妹、陈剑洪的证言。7、现场监控视频、治安监控视频光碟一张、案件视频追踪情况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82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扣押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1台,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前已羁押1个月又7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责令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程锋人民币5824元对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手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广荣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