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全有与杜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有,杜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有,男,1962年11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杜伟锋,男,1975年3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全有申请执行杜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渑民初字第405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