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45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曲义龙与被告人保吉林分公司、人保白山分公司保险合保险合同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X,XXX,XX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582-2号原告:曲XX,男,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XXX法定代表人:张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XX。法定代理人:于X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曲XX诉被告X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曲X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XX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XX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XX撤回对被告中XXX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彦娟人民陪审员 尤晓雪人民陪审员 李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