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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45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曲义龙与被告人保吉林分公司、人保白山分公司保险合保险合同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XX,XXX,XX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4582-2号原告:曲XX,男,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XXX法定代表人:张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XX。法定代理人:于XX,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曲XX诉被告XX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曲XX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XX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XX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XX撤回对被告中XXX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彦娟人民陪审员  尤晓雪人民陪审员  李晓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