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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恢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万玉才、何毛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玉才,何毛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恢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玉才,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何毛三,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玉才与被执行人何毛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毛三尚欠申请执行人万玉才人民币65000元,申请人万玉才放弃其中15000元的债权。现申请执行人万玉才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懿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