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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孝东与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东,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263号原告李孝东,男,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高新区)鸢飞街北侧创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14307031。法定代表人LiuChunmei,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东诉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孝东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孝东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牧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