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与欧斯麦普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德安科技有限公司,欧斯麦普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650号原告深圳市鑫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鲤鱼河工业园3号4楼。法定代表人安汝斌。委托代理人黄小龙,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斯麦普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工业区创业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78483。法定代表人OSTANADRIANORICCARDO。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鑫德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斯麦普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鑫德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 满 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闵宜然(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