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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3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2016)川343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结立木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3刑初40号公诉���关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结立木呷(又名何木呷),男,38岁。因非法持有毒品,于1999年1月26日经攀枝花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3年(1998年12月30日至2001年12月29日);2010年10月18日为筹集毒资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10月18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2010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2日);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11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2013年4月25日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时间2013年4月25日至2015年2月24日),2014年6月15日提前解除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冕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冕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结立木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文礼、陈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结立木呷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结立木呷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从2014年10月底至案发多次从西昌市月华街上购进毒品海洛因分成零包后在冕宁县沙坝镇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冕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结立木呷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结立木呷辩称,我是吸毒的,我把毒品买回来自己吸,周围有些吸毒的强行向我要毒品,我没有办法只有按成本价分了一些毒品给他们,万某某我没有卖毒品给他,其他人我卖过毒品给他们。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结立木呷为达到以贩养吸的目的,从2014年10月底至案发前的未被羁押期间多次从西昌市月华街上购进毒品海洛因分成零包后在冕宁县沙坝镇向吸毒人员姜某某、罗洪某某、结嘎某某、阿的某某贩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3.被告人到案经过。4.情况说明。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6.证人万某某证言:我向结立木呷买过很多次毒品海���因,第一次是2015年1月初的一天在沙坝汽车站后面的铁路上向结立木呷购买了50元的毒品海洛因,第二天我又到铁路上去向结立木呷买了50元的毒品海洛因,我在铁路上向结立木呷买了十几次的毒品海洛因,有一次是在沙坝老鸭沟场口向结立木呷买的毒品海洛因。7.证人姜某某证言:我在结立木呷那里买过很多次毒品海洛因,具体记不清楚了。2015年5月份左右,在结立木呷处买过几次毒品海洛因,有3次是在他家里面买的,有2次是在沙坝镇铁路桥旁边买的;最后一次是到他家买的,每次买40至50元不等的毒品。8.证人罗洪某某证言:我在结立木呷处买过两次毒品海洛因,时间是在2015年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住了,两次之间只隔两、三天),都是在他家里面去买的,结立木呷是我们一个村的,都是沙坝镇二村沟村的,我们很熟悉,他自己在贩毒的同时��吸毒,而且成瘾严重。两次我都是一个人骑摩托车到他住的地方敲门,他就拿出来给我的。去买毒品的时候,他好像是住在他弟弟家的一间偏房里面的,在沙坝镇二村沟村1组,在阿勒“边花”家下面一点,他的母亲也住在那里。我每次买100元的毒品海洛因零包,两次总共买了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在他那里买过毒品的吸毒人员肯定很多,我骑摩托车到他处买毒品时,他家周围的吸毒人员很多,只是我没怎么留意看而已。9.证人结嘎某某证言:2015年元月份前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在结立木呷那里买了6次左右的毒品海洛因,都是买40至50元不等的零包,有四次是在沙坝镇车站对直的铁路桥上面山坡的梨树下面买的,有两次是我打电话,他给我送到二村沟下面的铁路桥下。一般他就在沙坝车站对直上去铁路上面坡坡上一棵大梨子树下面坐着卖海洛因,有���候我们去看不到人,就给他打电话联系,然后他就骑摩托车给我送过来。我知道阿的某某(绰号:阿的老五)在结立木呷那里买过毒品。我有一次去找结立木呷买毒品海洛因时遇到阿的老五也去找他买。10.证人阿的某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4月28日从戒毒所出去的,5月2日中午大概1点过我到沙坝街铁路边找到结立木呷,我花五十元钱买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然后到沙坝桥头车站背后吸食了。2014年被强制戒毒前还买过几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每次都是买五十元钱的。1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经过万某某、姜某某、罗洪某某、结嘎某某、阿的某某辨认证实被告人结立木呷是卖给他们毒品海洛因的人。12.被告人结立木呷在公安机关侦查中的供述和辩解:我是从2014年10月开始从月华“海来阿妈”处花280元左右买1克毒品回来,除了自己注射半克以外,把剩余的半克卖给其他几个吸毒人员,有时卖50元钱左右,最多的时候能卖180元左右,一直持续到2015年1月底,共计卖了3个月左右,我到成都打工去就没有卖了。直到2015年6月20几号我回到沙坝,6月28日我又从“海来阿妈”处花280元买了一克毒品回来,除了自己注射外,又把剩余的70元钱卖给了3个人,我把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一般在哪里遇到就在哪里卖,偶尔也有吸毒人员在家里面找我,大部分时间是在沙坝街上遇见了我就卖给他们了。我卖毒品也没有算过获利多少,每次卖的钱又拿去买毒品吸食了,我共计贩卖了3个月左右的时间,期间每天买1克回来,自己吸食半克,另外半克以180元钱左右卖给别人,共计贩卖了多少克多少钱我也不清楚。吸毒的是在街上遇到或到家里找我购买的毒品,没有打过电话联系。本院认为,被告人结立木呷向吸毒人员姜某某、罗洪某某、结嘎某某、阿的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结立木呷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结立木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2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陆云审 判 员  邓小成人民陪审员  朱国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明华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计计算。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