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江山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山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8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合、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江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韩红江。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江山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江山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