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曹宝贵与王鑫、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宝贵,王鑫,车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582号原告曹宝贵,男,1950年12月3日生,汉族,晋中市祁县居民,现住祁县。委托代理人曹俊宏,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生,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职工,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王鑫,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现住榆次区。被告车海燕,女,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宝贵与被告王鑫、车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鑫、车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宝贵撤回对被告王鑫、车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40元,减半收取173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姚润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