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3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317号佛山市三水盈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大纬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盈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临沂大纬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盈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梁国旋,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大纬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钱永树。原告佛山市三水盈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大纬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四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5920.45元,该款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退付申请执行人。此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