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益忠,郭丽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范益忠。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丽娟。再审申请人范益忠、郭丽娟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亮,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住所地海州区新建西路20号。负责人杨守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庆林,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荣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西门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陈昌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周,该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范益忠、郭丽娟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连云港市荣阳房地���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范益忠、郭丽娟不服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月6号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范益忠、郭丽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宽卓审判员 蔡 毅审判员 汤茂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静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