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皖1226民初字第15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武伯涛与安徽盛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洋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伯涛,安徽盛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洋,王文礼,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皖12**民初字第1536-2号原告:武伯涛,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现住颍上县,联系。委托代理人:孙兵,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盛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法定代表人:曾现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孟洋,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文礼,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经常居住地颍上县,联系。被告: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伯涛与被告安徽盛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孟洋、王文礼、李辉、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相关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省颍上县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颍上县辉煌综合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颍)房预售证第2013925号,南楼:501、502、503、601、602、603、604、805、1005、1402、1403号房;北楼:1304、1402、1403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