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文革与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革,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063号申请执行人胡文革。被执行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N-20-30号。法定代表人张茂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文革与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文革与被执行人天津港兴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5)第22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