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姚锦松与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锦松,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姚锦松,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陈少僩、陈嘉豪,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陈滨宏、梁剑标,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姚锦松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建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锦松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再审主要称:(一)申请人根本没有与被申请人发生过买卖关系,涉案证据《结算凭条》上经手人处“姚锦松”的签名不是申请人所签,一审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便认定申请人是应还款的被告是错误的。(二)申请人根本不清楚案件的诉讼及审理情况,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三)申请对《结算凭条》上“姚锦松”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锦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阮俊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