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958号原告姚某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6月13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3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㈠款、第㈣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