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4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九龙坡区白市驿镇长兴包装厂与重庆瑞展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龙坡区白市镇长兴包装厂,重庆瑞展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247号原告重庆九龙坡区白市镇长兴包装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投资人XX,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赵泽芳,重庆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瑞展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李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龙坡区白市镇长兴包装厂诉被告重庆瑞展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龙坡区白市镇长兴包装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重庆九龙坡区白市镇长兴包装厂负担。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