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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黄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黄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黄侠生,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3X。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黄侠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决,被执行人黄侠生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沈某经济损失60676.49元。因被执行人黄侠生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沈某与被执行人黄侠生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黄侠生尚欠申请执行人沈某经济损失60676.49元,被执行人黄侠生应于订立协议之日付还2000元,余款58676.49元应于2016年10月25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黄侠生依约付还申请执行人款项2000元,申请执行人沈某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9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余洛丰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