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刑初2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庆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庆云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庆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公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适用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士新审 判 员 赵立华人民陪审员 冯炳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