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天法执字第7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江伟麟与孟浩民间借贷纠纷2015执725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麟,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7257号申请执行人:江伟麟,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荣民、廖章义,均系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浩,住广州市天河区。关于江伟麟与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40000元及其利息,并负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98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5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282.98元。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本院依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分配可得20413.39元,本院已将20413.39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日,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7日,本院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已执行回来部分款项。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穗天法执字第7257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杨 军执行员  李 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展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