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民初19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旭敏与刘金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敏,刘金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956-1号原告刘旭敏,女,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农民。被告刘金录,男,汉族,1958年6月20日出生,居民。本院受理原告刘旭敏诉被告刘金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刘金录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6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旭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金录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胜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