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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日法、林济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法,林济富,张云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243号被告:张日法。委托代理人:陈俊伟,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光辉,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济富。被告:张云琴。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鑫,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日法与被告林济富、张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日法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日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8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日法负担。审 判 员 王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