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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博与王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王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533号原告李博,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培,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博诉被告王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李博负担。审判员 范 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桂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