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博与王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王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533号原告李博,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培,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博诉被告王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博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李博负担。审判员 范 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桂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