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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春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梅,高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梅,女,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执行人高虎军,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张春梅申请执行高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虎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虎军向申请人张春梅支付借款60000元(其中包含本金4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息2%),讼诉费1430元及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虎军履行完了全部案件款。申请人高青梅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高虎军承担。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对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