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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荣、魏庆兰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魏庆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608号原告周荣。原告魏庆兰。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大道行政中心北楼。法定代表人巴川江,区长。委托代理人吕丽娟,女,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荣、魏庆兰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简称长寿区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长寿区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荣、魏庆兰诉称,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制作了长寿府发[2013]119号征收决定,并于2013年10月24日予以公告。该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和评估价格均违法,被告以此对原告位于长寿区双园路36号1幢2单元1-1房屋作出的长府房征补[2014]82号《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长府房征补[2014]8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长寿区政府答辩称,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作出的长府房征补[2014]8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192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为系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长府房征补[2014]8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192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载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周荣、魏庆兰作出长府房征补[2014]8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催告被执行人周荣、魏庆兰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周荣、魏庆兰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所作长府房征补[2014]8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依法送达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且原告周荣、魏庆兰亦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行使诉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起诉期限。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九)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荣、魏庆兰的起诉。本案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代理审判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吴贤奔人民陪审员  岳学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健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