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铜陵建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建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540号原告:铜陵建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彭海生。委托代理人:鲍克群,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良椿,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建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卓成金属粉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玉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