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薛扣林、顾文英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扣林,顾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财保40号申请人: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米兰花园。法定代表人:毛根生。被申请人:薛扣林,男,1975年10月18日生。被申请人:顾文英,女,1974年6月28日生。申请人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扣林、顾文英仲裁纠纷一案,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薛扣林、顾文英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扣林、顾文英1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智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