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园园与陈桂兵、张学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园园,陈桂兵,张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1314号原告周园园,居民。被告陈桂兵,居民。被告张学清,居民。原告周园园与被告陈桂兵、张学清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园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桂兵、张学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园园诉称,被告陈桂兵因周转需要于2014年1月28日向我借款29300元,约定借款为6个月,月利率为2.1%,并向我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学清为陈桂兵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2014年7月27日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归还此款,但两被告以多种理由进行推诿,一致未能归还借款。现请求法院判令别搞陈桂兵、张学清归还借款29300元及利息15936元(利息15936元从2014年1月28日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1%算至起诉的2016年3月15日的利息)起诉日之后的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直到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桂兵、张学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桂兵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周园园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周园园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元整(小写¥293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8日起到2014年7月27日,月利率2.1%,如到期不还清全部借款及利息,债权人可向响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承担出借方实现债权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逾期期间除了承担约定利息外,愿承担日万分之十的违约金。担保人对借款人的上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归还责任,保证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张学清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桂兵、张学清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当庭认可本案的29300元的借条是以前被告借款20000元转条而来,其中9300元是根据月利率2.1%计算的。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桂兵向原告借款,以及被告张学清为被告陈桂兵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有经二被告签名并按手印的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及保证关系成立,应予认定。被告陈桂兵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向原告还款,其拖欠不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被告张学清在借款人陈桂兵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按约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主张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不予支持。因原告当庭认可本案的29300元的借条是以前被告借款20000元转条而来,其中9300元利息是根据月利率2.1%计算的。本院认定本金为20000元,之前的利息(原告计算按月利率2.1%计算为93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为8857元(取整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桂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周园园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8857元,并承担利息(本金20000元自2014年1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被告张学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陈桂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颖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