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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21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一号。(以下简称“建行三峡分行”)负责人王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云兰、何梦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宜昌市夜明珠1号。(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涛,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建行三峡分行诉被告葛洲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周云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三峡分行诉称,2013年7月1日、2013年8月14日、2014年7月11日,黎某、杨某、陶某和黄某三套房屋的业主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夷陵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现三住户均未按时还款,建行夷陵支行已在2015年向宜昌市夷陵区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三住户应偿还建行夷陵支行的贷款。因原告与被告在2010年11月30日签订了《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被告承诺对购买“锦绣星城”住房的业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现在被告应按夷陵区法院生效判决对某、杨某、陶某和黄某三业主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对某、杨某、陶某和黄某三户业主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葛洲坝公司辩称,夷陵区法院的判决需要确定生效,确定主债务具体金额后,我公司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为2010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购买“锦绣星城”住房的贷款人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限额为4亿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诉讼费等。保证期间自原告与购房者签订贷款合同时起,至该笔借款合同项下抵押已生效、抵押人已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2013年7月1日,“锦绣星城”楼盘购房者某为购买锦绣星城×××号楼×××号房屋与建行夷陵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46万元。后某未按时还款,被建行夷陵支行起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某应偿还借款本金448070.19元、利息6183.81元,同时判决由某承担案件受理费4227元、保全费2770元。2013年8月14日,“锦绣星城”楼盘购房者杨某为购买锦绣星城×××号楼××××号房屋与建行夷陵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37万元。后杨某未按时还款,被建行夷陵支行起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杨某应偿还借款本金36003.1元、利息10315.07元,同时判决由杨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566元、保全费2370元。2014年7月11日,“锦绣星城”楼盘购房者陶某、黄某为购买锦绣星城×××号楼×××-×××-×××号房屋与建行夷陵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45万元。后陶某、黄某未按时还款,被建行夷陵支行起诉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陶某、黄某偿还借款本金448852.27元、利息12609.44元,同时判决由陶某、黄某承担案件受理费4284元、保全费2820元。另查明,本案原告和建行夷陵支行系上下级关系,建行三峡分行是夷陵支行的管理、领导机构,夷陵支行是三峡分行的一个营业网点。“锦绣星城”楼盘购房者贷款,先是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然后再由建行夷陵支行这一网点具体与各个购房者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交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明资料。被告也对保证效力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某、杨某等人的债权尚在保证期限内,故被告应对某、杨某等人经夷陵区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某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行的461251元(其中:贷款本金448070.19元、利息6183.81元、案件受理费4227元、保全费27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杨某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行的52254.17元(其中:贷款本金36003.1元、利息10315.07元、案件受理费3566元、保全费237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陶某、黄某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夷陵支行的468565.71元(其中:贷款本金448852.27元、利息12609.44元、案件受理费4284元、保全费282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