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何学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2执400号被执行人:何学松。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丽缙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就财产刑部分于2016年1月26日已送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2执4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 军二〇一六年���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廖竹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