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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淮阳县人民法院与程世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阳县人民法院,程世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62号申请人淮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程世怀,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楠杆镇郑堂村杨老湾。本院在执行程世怀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孔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