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淮阳县人民法院与程世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阳县人民法院,程世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62号申请人淮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程世怀,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楠杆镇郑堂村杨老湾。本院在执行程世怀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该案已到执行期限,且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孔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