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4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新干县林瑞木业有限公司与杜文涛、杜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林瑞木业有限公司,杜文涛,杜支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4民初497号原告:新干县林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赣中林产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68595689-9。法定代表人:聂艳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文涛,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杜支根,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林瑞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文涛、杜支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干县林瑞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文涛、杜支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林瑞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文涛、杜支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翔飞审 判 员 习文昭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