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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瑞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与聚尚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聚尚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742号原告:瑞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创意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杏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云飞,浙江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聚尚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渚路*号。法定代表人:牛利奔,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瑞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雪公司)与被告聚尚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雪公司起诉称:2014年5月19日,原告瑞雪公司与被告聚尚公司签订一份《代销服务合同》,约定被告聚尚公司为原告瑞雪公司提供代销服务与代收货款业务。自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双方经核对结账单,被告聚尚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瑞雪公司代收货款合计33177.10元,并开具8752.50元服务费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瑞雪公司已经交付被告聚尚公司10000元作为保证金。原告瑞雪公司多次催讨上述代收回款,但被告聚尚公司至今分文未付。现合同期限届满,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聚尚公司立即返还代收货款33177.1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2611.33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计算至2016年1月27日,实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聚尚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326.33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暂算至2016年1月27日,实算至付清之日);3、被告聚尚公司立即开具8752.50元服务费发票给原告瑞雪公司;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聚尚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瑞雪公司自愿放弃对保证金的逾期利息损失和开具服务费发票的主张,后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就货款部分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代收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的主张,即将诉讼请求调整为:1、被告聚尚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聚尚公司承担。被告聚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代销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聚尚公司通过聚尚网网络平台销售原告瑞雪公司“沃普斯/WOOPS”品牌的女装产品,双方约定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核对,被告聚尚公司在代收的货款中扣除代销服务费后,以自然月为周期向原告瑞雪公司结算余下的代收货款,同时约定原告瑞雪公司向被告聚尚公司交纳保证金10000元,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18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瑞雪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告聚尚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元。但合同到期后,被告聚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原告瑞雪公司,原告瑞雪公司催讨无着,以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由原告瑞雪公司提交的《代销服务合同》一份、银行借记通知、律师函及邮寄凭证一份等证据,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实际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瑞雪公司与被告聚尚公司签订的《代销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原告瑞雪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诉请,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到期,且未再签署相关合作事项,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故原告瑞雪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准许。至于原告瑞雪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对代收货款及逾期利息损失、保证金的逾期利息损失以及开具服务费发票的请求,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对上述诉讼请求不再做审理认定。被告聚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聚尚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瑞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聚尚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5元,由原告瑞雪国际时装有限公司负担739元,被告聚尚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立新代理审判员  柴 赟人民陪审员  张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史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