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3457号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跃进路91-7号。法定代表人陈伯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交清所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山市百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