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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顾志功与刘永臣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功,刘永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729号原告顾志功,居民。被告刘永臣,居民。原告顾志功诉被告刘永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元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志功、被告刘永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志功诉称,2013年2月1日,被告刘永臣作保证,借款人赵德华向原告借款399350元未还,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担保的借款本息合计21万元。被告刘永臣辩称,主借人赵德华涉嫌非法资金,已经被公安部门立案调查,被告也是受害人。现提供邳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一份:邳公(邹)立字(2014)170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邳州市华德粉体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按立案侦查。赵德华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本案不能调解,刘永臣已经替赵德华还了270万元,赵德华还欠刘永臣295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赵德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诉争的借款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志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回原告顾志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元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尚露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