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东松与张会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松,张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松,男,住陵城区。被执行人张会亮,男,住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会亮名下的鲁NXXX**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