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0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东松与张会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松,张会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松,男,住陵城区。被执行人张会亮,男,住陵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会亮名下的鲁NXXX**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