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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高河支行与江忠楼、杨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河支行,江忠楼,杨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2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丁朝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忠楼,男,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杨文君,女,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皖0822执142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杨文君银行存款1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河支行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文君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高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