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叶立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叶立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582号申请执行人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周安有,董事长。被执行人叶立庚,男,汉族,l962年5月l5日出生,个体户,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叶立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立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