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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梁依海与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依海,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407号原告:梁依海,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张莉,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尕文和,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588号苏杭明珠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被告: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成功。被告:李成功,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梁依海诉被告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依海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名下价值7847780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乌鲁木齐市华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成功名下价值784778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